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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计算?

编者按

  医疗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经常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流产女员工可以有医疗期吗?公司是不是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希望通过本期专家对几个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大家对医疗期的是是非非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专家简介

  彭光华

  劳动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研究会副会长,日本劳动法学会、日本九州法学会、九州大学法政学会、九州社会法研究会会员。

  医疗期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小俞为北京某服装厂正式员工,在该厂工作第三年的某一天,因雨天路滑,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左脚踝骨骨折,经医生诊断,需修养一段时间才能上班。小俞所在的公司认为他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工伤,小俞可以养病,但是要停发他在养病期间的全部工资,直到他能够正常上班为止。小俞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服装厂应该发给自己养病期间的工资。遂将公司诉之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服装厂应当给予小俞医疗期待遇,并补发小俞医疗期的工资。

  专家点评

  焦点一:小俞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小俞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但他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而受伤。从上期对工伤保险诸多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下班途中的工伤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小俞左脚踝骨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

  焦点二:小俞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 10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于医疗期期限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虽然小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他的情况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

  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呢?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 109号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连续医疗期和累计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小俞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且为该服装厂工作不满五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的法定医疗期。

  焦点三:医疗期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 463号)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据此,服装厂停发小俞全部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小俞享受法定医疗期期间,在扣除其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每月发给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妥当的。

  编辑:曾妍

来源:中华英才网 《人力资源・HR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