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
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
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
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
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
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
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
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
加工成
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
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应对上述
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
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
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
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
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
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断。3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
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
出口时,能否另避途径实现
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利用假单据诈骗及防范
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
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如
国内A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司
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
进口合同、开具
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
信用证、对方凭
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正点交单、银行按照有关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
外汇。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1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2签约后,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四、客商信誉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1/3提单直寄客户。有的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
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
应对此条款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防范办法就是不接受此条款,在信用证中去掉此条款。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