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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真实的保险是这样的。

  现在经常能够听到有人因遭保险公司拒赔而痛斥“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言下之意,似乎国外的保险公司就要好很多很多);批评“买保险没有任何意义”。我想谩骂是没有意义的,不如做点实际的事情来防范。当然,如果您也持这种观点,并且不打算做任何改变的话,您也就不用费神看我写的这一系列帖子了。

  (一)讨论的范围
  我在这里所讨论的仅仅是除海上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而不涉及社会保险的内容,即海上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在此帖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我的出发点
  首先,我认为保险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请注意,是一定的保障作用,而不是完全的保障。每个人都不想受一点损失,都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都想把自己的风险转嫁出去,都希望有其他人能够无偿地、全部地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就象小孩子心爱的玩具没了,就会哭着找爸爸妈妈再给买一个。可是除了父母,谁会这么大公无私?!保障只是相对的,保险公司不是开施舍的――请记住大力水手的话吧!
  其次,任何问题都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保险实践中最初目的与最终结果的背离,既有保险从业人员误导的因素,也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误会的因素。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消除自己的误会,同时努力防范保险从业人员可能进行的误导。

  (三)原因的分析
  1.误导
  在投保的过程中,误导主要来自保险代理人,当然保险公司有意无意地纵容或者说约束不力,也在客观上加重和扩大了这种误导的影响。
  我们常见的代理人有:车险的代理人、寿险的个人代理人。
  这些代理人严格说来,不是保险公司的下属机构或员工,他们的收入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直接挂钩。一单几十年的人寿保险,他们可能在三年之内就把所有的提成都拿走了,在剩余的时间里,保单是否有效,客户是否退保等等与代理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显然,在推销保险的时候,代理人是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的。明白了这一点,好些现象就不难解释了吧?
  比如说:经常有人问说:买了个保险,保险费很高,当时是想着收益不错,可是现在交不起保险费了,怎么办?
  再比如大家常说的,收钱的时候态度好得不行,过后就没人管了――代理人从你身上再也拿不到钱了啊!!!
  实例:解除保险合同会有什么损失

  综上,经常发生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现象的原因有:
  (1)代理人被经济利益所驱动
  战国策有云:“人意熙熙,皆为利来;人间攘攘,皆为利往”,至言也!
  (2)保险公司利用了利益驱动
  中国古语云:“有钱能使鬼推磨”,亦至言也!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可能去消除这种利益驱动。
  我们所能做的,只有擦亮我们自己的双眼,首先消除自己对保险的误会,然后尽可能地去识破利益驱动下的误导。

  2.误会
  未被误导之前就有的误会;被误导后形成的误会……误会是形形色色的,三言两语说不清楚,这部分内容就成了本系列帖的核心内容,将在下面一一展开。

  (四)对应的要点
  怎样才能消除误会,防止误导?这的确是件非常复杂而且因人、因事而异的事情,但并不是无章可循的。
  如果把握住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要点,我们就可以把被误导和产生误会的机率降至最低。
  我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其他几个学校讲授《保险法》已经有四年多的时间了。在讲课、研究和解答咨询有关保险的法律问题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非常关键的问题往往被买保险的人忽略,结果或者是使保险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或者是特定保险根本不具有投保人想要的某种功能,最终都与投保人的初衷南辕北辙。而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投保人身上反复地出现着。
  本着我以前说过的“‘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的精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选择保险、防范风险、避免纠纷,我把一些我能想到的常见问题(大多数是法律问题,险种组合、费率的具体计算等保险业务问题,我就不熟悉了,呵呵)总结一下,让大家能够防患于未然,化纠纷于无形。
  这个想法在我的头脑中酝酿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可是总也没有能够见诸于文字。这次出来讲课,总算是有了一些比较完整的时间,可以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在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上,形成了初步的大纲;在讲课期间,又重新组织了一下。现在在新疆阿克苏市的家里,更可以充分地展开了。

  希望下面的文字对各位高邻有益。并请大家提出自己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我分几个帖子,用几天的时间来分别说明几类的问题。等到将来比较完善了,再合为一个帖子。(现在就合成了一个帖子,而且并入了我的业主文集――2006年2月13日注于北京新风街1号院家中)


一、买各种保险都应该注意的事项

  (怎么看保险――怎么选保险――如实告知与说明――注意看条款――及时报案)

  (一)如何看待保险
  之所以有人会大骂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感慨买保险没有用,我觉得相当程度上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能够正确看待保险。

  1.保险是什么?我们花了保险费之后换回来的是什么?
  我曾经问我的一个同学:“你买了保险没有?你对保险怎么看?”
  她对我说:“当年买了保险,现在想想有点上当受骗的感觉。因为每个月往外交钱,啥也拿不回来!”
  我想持这种观点的人恐怕不在少数。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买了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真的拿回来了点啥,这又意味着什么呢?我们买保险,就是盼着拿回来点啥嘛?
  其实仔细想想,我们花保险费,买的是个安全感。买了保险之后,当保险事故真的发生的时候,我们无需有过多的担忧,这才是保险的意义所在。不能因为买了保险,我们就盼着发生事故吧?除非是恶意骗保的家伙,他们就盼着这一天呢!

  2.花了保险费啥也没拿回来,保险是不是就白买了?
  前不久在天涯上看到一个帖子(『天涯杂谈』上车前请不要购买保险――看看保险公司怎么赚钱吧(亲身经历)),有一哥们以一起事故亲历者的身份向大家公告:不要买意外伤害保险。理由是:买了也白买。因为运输公司会赔偿受伤者的一切损失,而保险公司不会再赔偿了。
  这里我们先不说“保险公司不会再赔偿”这个说法存在错误(后面会有专门的帖子来说这个问题),光是他说的因为保险公司不会再赔,就不应该再买保险这种说法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原因在于这哥们没有看到这事件的特殊性。我所说的特殊性在于:这哥们所经历的事故影响比较大,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所以客运公司的赔付款很快就到位了。因此,这哥们才会说买不买保险,都可以得到赔偿;而多花了保险费,却不能从保险公司多得赔偿,所以买保险就是没有意义了。
  这善良的哥们恐怕没有想到:如果客运公司因为这一起事故就破产了,或者这事故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中国每年的事故不可胜数,绝不是每起事故都能得到高度重视的吧?)……总之,当他从客运公司没有顺利地拿到赔偿款的时候,这一元钱的保险费可就意义非凡了吧?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强气流,就觉得系安全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吧?
  我认为:保险的意义在于降低我们对危险的焦虑和不安心理。

  (二)如何选择保险
  这是个专业问题,应该留给专业人士去解释,我也不想说得太多,只不过是接着上面的话题继续引申一下而已。
  在选择险种的时候,保险从业人员可能会向你推荐许多选项,这时的你可能眼花缭乱,没了主意。
  我只想说,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给你算出来的能获得多少收益之类的数字还是不要太在意为好,因为这些个数字多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只是听起来比较诱人而已。前面已经反复说过了,你并不是为了收益才去投保的,真正要考虑收益的是保险代理人自己。
  选择保险,请从自己的实际需要以及负担能力出发。这与是否买车、买什么车、月供多少合适……是一个道理。

  (三)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
  这是保险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应该是两个问题,分述如下:
  1.如实告知
  (1)如实告知是谁的义务
  这是投保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义务。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也要承担这种义务。
  (2)应该告知些什么
  简单说来,确定告知内容的原则是:“你不问,我不说”。另外,请注意一个前提,即所要投的不是海上保险。船舶、海运等等保险要遵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海上保险”这一章的规定,在告知义务方面比较特殊,但是相信各位高邻能投保海上保险的屈指可数,所以这里就不谈了。
  那么保险公司问了些什么呢?其实就是投保单上留给投保人去填写或回答的内容。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详细、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就是尽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没有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不说。
  (3)不告知有啥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则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更要命的是,在合同解除以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而且不退还保险费。我再强调一下,即使该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不如实告知的内容一点关系都没有,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不退的!!!
  一句话概括:投保人的保险费就算是白交了,而且永远拿不回来了!
  由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是如此的严重,并对保险公司是那样的有利,所以保险公司最经常使用的拒赔招数就是指责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尽如实告知义务。

  看了上述三方面内容之后,有高邻可能会问,万一保险公司没有问关键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就没回答怎么办呢?保险公司能不能拒赔?
  首先,依法办事,保险公司没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没有回答的义务。这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其次,也别想得太好。这种事情可能发生吗?保险公司是干嘛的?他们会不问关键的问题吗?
  比如,回答过这样一个咨询(『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请教高人们!买保险时关于告知的问题)
  A(姑且这样称呼她吧)想给自己的丈夫投保,可是她的丈夫有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她怕保险公司会因此而拒保,所以想不告诉保险公司。
  可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问题设置里面,肯定会问被保险人是否曾经作过血检,为什么要作,结果如何;最近有没有住过院,为什么住院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保底的问题。如果投保人如实回答说“有”,保险公司肯定会去调病历;如果投保人撒谎说“没有”,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去查了,但是等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再查出来的话……
  所以我告诉A说,现在不告诉保险公司,可能会侥幸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但是不是真的就获得了保险的保障呢?等到将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一旦查出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即使被保险人是因为出车祸而死亡的,跟血液病一点关系也没有,保险公司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反过来,A如实告知之后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呢?比较好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加费承保,即比平常人多收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不好的情况,是保险公司拒保。即使是不好的情况,也比既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又白花了保险费强吧,哪怕这保险费只有几百呢?

  小窍门:
  保留好已经如实告知的证据
  投保单中记载有投保人告知内容的部分一般是不返还给投保人的,因而在实践中有可能引发一些纠纷。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把投保人填好的投保单给弄丢了,他自己补做了一份之后,对于告知书部分却并未补填完整。后来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遂引起纠纷。
  另外,有些保险是长期的,十几年、几十年,可能我们自己都忘了当年写了些什么东西,所以,我建议:
  在填写投保单之后,应该把填好的告知书复印下来,并让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签上字,表示与原件核对无误。

  2.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是谁的义务
  这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2)应该说明些什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跟要签订的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保险公司都要加以说明。可是在实践中,对于说明些什么,如何说明,特别是说明到什么程度,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一般只是拣重要的内容介绍一下。当然这也无可厚非,因为如果真的要他把所有的内容都说明清楚,他想说,我们还没那个时间听呢!不过有些人一点都不介绍,那就有问题了。
  (3)不说明有啥后果
  在保险从业人员向我们做说明的时候,我们要格外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赔的,即所谓的“免责条款”。这些内容必须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给我们详细的说明,直到我们没有疑问为止。如果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说明哪些情况是不赔的,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免责条款有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对于其他不涉及免责的内容,即使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加说明,依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们也不能拿保险公司怎么样。这是个不太公平的地方。

  小窍门:
  (1)不要随便签字
  现在保险公司经常会拿一个书面的东西让投保人签,其内容就是投保人承认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已经说明了所有事项,而且投保人已经清楚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个书面文件一签署,将来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就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说明义务。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随便签字,确信自己已经全部了解了再签字为好。
  (2)保留证据
  因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一般是口头给我们介绍(有的是向我们“吹嘘”),所以保留相关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录音。为了确保你的录音证据能有合法有效,最好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同意。在录音中让他/她说明自己的身份,然后再介绍。录音的做法也会让他/她不敢乱说话,从而“保证服务质量”(想起来了吧?我们给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客服打电话的时候,他们也是有可能录音的哦)。

  (四)注意看条款
  首先,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我们有什么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赔、什么情况下不赔等等,全都规定在这里,所以要仔细地看条款。
  好多被保险人想当然地以为某些情况肯定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直到遭到拒赔才想起来看条款,当然心里很不爽。如果再加上某些保险从业人员的误导,那他当然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这时,如果你有当时的录音,那就可以告该从业人员欺诈了,追究他/她个人的责任。)
  其次,不要因为保险从业人员给我们作了详细的口头介绍,就放弃自己看那令人头痛的条款,因为保险公司的“狡猾”程度现在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保险公司会在有关文字里说明:任何人对保险条款的口头更改都是无效的。这里的任何人当然包括保险从业人员。
  简而言之,当保险从业人员的口头说明与书面条款不一致的时候,是以书面的条款为准的。如果不自己看条款,怎么会知道二者是否一致呢?

  虽然我只用了不多的字来提醒大家注意看条款,可是这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如果哪位高邻没有认真看条款就签了字,那就相当于他喝得酩酊大醉地在开车呢!

  (五)索赔时一定要及时报案
  其实这本来是仔细看条款的内容之一,但因为延误了向保险公司报案有时会直接影响到能否获赔,所以单独提出来提醒大家注意。
  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付!!!
  不是每个险种都有这种规定,所以买了保险后请注意看清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有,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二、买财产保险时的常见问题

  (财产损失保险[家财险、车损险]――责任保险[三者险]――保证保险[房屋贷款保证保险])
  由于财产保险一般是短期的,而且保险费相对低廉,所以问题相对少一些。
  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类。其中,信用保险个人一般不涉及,所以仅对前三类分述如下:

  (一)财产损失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损失险(简称“家财险”)、企业财产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等等。
  想提醒大家注意的主要有:
  1.看清保险公司不承保哪些物品
  一般而言,所有的非法物品都是不承保的,比如违章建筑之类的。
  合法物品也不是全部都能承保,常见的不承保物品有:现金、首饰、有价证券等等。这些内容会在保险条款里写清楚,要注意看。
  上述合法物品中,如果另加钱买了相应的特约保险的话,有些也是可以承保的。

  2.看清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不是“包险”,不是所有的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
  比如: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规定,家里水管爆裂,导致财物被水淹、浸泡,保险公司就不赔。
  买了车损险的高邻们肯定有更深的体会,如果只买了车损险主险,而没有附加其他保险的话,玻璃单独破碎、没有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好动的小朋友拿硬币划……and so on)等等,都是不会赔,尽管这些绝对是车辆的损失。

  3.财产保险的绝对免赔问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中都会设置一个百分之二十的绝对免赔率,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即使被保险物品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赔百分之八十。
  这样规定的原因据说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有了保险保障而对保险物品不再仔细看管。我觉得这样解释能说得过去。
  面对百分之二十的绝对免赔率,投保人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追求完全的保障,那就再花点钱,买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如果觉得出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只是增加保险系数,那就不用买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了,这样的好处当然就是节约资金。

  (二)责任保险
  1.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简单表述的就是,如果我买了责任保险,则当我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当然还要附加很多的条件,但基本精神就是这么一回事。

  2.常见的责任保险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这种责任保险,相信有车的主主们一定不陌生,因为在北京,有车就必然有责任保险的。尤其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机动车强制第三人责任险的名头越发地响亮了。
  关于车损险、三者险,我想应该可以单独开一个帖子来探讨。不过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我还没有发现什么特别值得拿出来说,提醒大家注意的;
  (2)旅行社责任险
  顾名思义,这种保险保的是如果旅行社给游客造成了损失的时候,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
  但请大家注意:
  ①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有过错。如果旅行社没有过错,那么即使游客有了损失,也不能获得这种保险的赔偿。
  比如说:在旅行社统一安排的餐馆用餐后食物中毒,保险公司要赔;如果是游客自己在路边小摊吃坏了肚子,保险公司就不赔。
  所以,尽管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正规旅行社都必须为自己的每一单业务投保责任险,但对于游客来说,这种保障还是不全面的,自己去购买一份旅游保险,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②现在有的不良旅行社会利用游客对保险的不了解,而把本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的责任保险保险费转嫁到游客头上,直接向游客收取保险费,但实际上交的就是旅行社责任险的费,这是坑人。
  (3)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在一些名牌产品上,我们都可以看到“本产品由XX保险公司承保质量责任险”字样。这就是说,如果该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4)其他
  其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严格说来,也应该属于责任保险。

  3.责任保险的赔偿
  (1)一般情况
  在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产品只针对单位,还有少数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例如车主、学生、律师等等,所以,我们普通人,更多地是作为获得赔偿的一方出现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权益被侵害,而侵害方投有责任保险时,我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吗?
  根据我国《保险法》目前的规定,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直接向受侵害、遭受损失的一方赔偿保险金,即受损失的一方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主动权、选择权在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既可以把钱交给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把钱交给受损失的人。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殊情况
  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机动车车主没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的,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把车主告上法庭,同时,把承保该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三)保证保险
  1.什么是保证保险
  如果我投了保证保险,那么我向他人作出一定承诺之后,不能及时、完全地履行我的承诺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的约定作出赔付。

  2.常见的保证保险
  (1)贷款保证保险
  如果购房时用的是按揭贷款的主主,一定还记得,办贷款时曾经买过保险的,而且至少是两个保险:
  一个是房屋的财产损失保险;一个就是贷款保证保险,当贷了款的主主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持续超过3个月时,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向银行还款。
  买有这种保证保险的主主,如果提前还清贷款,缩短了按揭期间的,要记得去退保哦。因为这个保险的责任期间与还贷的期间是一致的,所以提前还清贷款就等于缩短了保险期间,可以退回一定的保险费的,尽管没有几个钱,但也不能让保险公司占了便宜,对吧?
  (2)保修保证保险
  我家的伊莱克斯洗衣机是01年买的,买的时候商家向我承诺有十年的保修,并给了我一张保险卡,说:如果十年之内,厂家倒闭了,那么保险公司要赔我钱。这就是典型的保证保险。
  

三、买人身保险时的常见问题

  (保险金归谁――受益人――现金价值――保险能多买多得吗?――代理人的资格――切记按期缴费)

  (一)保险金归谁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归属是一个核心问题。
  确定保险金归属的大原则是:生存保险金一般归被保险人,即使指定有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受益人,如果没有受益人的,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疑问:投保人能不能要保险金?
  A为B投保,经过B的同意,指定C为受益人。被保险人B去世后,投保人A说自己出钱买保险是投资行为,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要求与受益人C平分保险金。
  这是生活中常见的例子。
  答案是:A作为投保人是无权拿保险金的,C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所有权。
  如果C先于A死亡,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没有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由B的继承人来继承。

  (二)受益人的问题
  1.什么是受益人
  必须明确的是,“受益人”这一称呼在保险法上有特定的指称、明确的指向,仅仅指保单上“受益人”这一栏中记载的人,而不是说最终谁拿到了保险金。

  2.如何指定受益人
  (1)谁可以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受益人。
  (2)谁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
  任何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都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只要被保险人愿意。
  所以国外有的公司会给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巨额人身保险,并经该员工本人同意,指定公司为受益人。这样一来,一旦该员工出意外身亡,保险金就由公司取得,这是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精神的。
  (3)正确指定受益人的意义
  前面提到,只有当被保险人身故的时候,才能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前遗留有债务,这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后,是否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受益人身份的人取得保险金后,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这与继承遗产是完全不同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在恶意转移财产。
  相反地,如果保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显然,这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前遗留有债务的话,这笔保险金就有被迫拿来还债的可能了。

  (三)现金价值
  在人寿保险里,会有“现金价值”的问题。财产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都不存在现金价值的问题。
  对于现金价值简单形象的理解就是:我把一部分钱存在保险公司了,如果退保的话,能够把这部分钱拿回来。
  最常见的误会就是以为现金价值等于以往所交保费的总额。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保险公司还赚什么钱呀?!而且还要贴钱呢,呵呵。
  按照行业惯例,现金价值一般要在投保满两年以后才产生。前两年的保险费主要是用来支付保险公司的各项前期费用、保险代理人的提成(前面已经讲过,保险代理人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既不与保险公司同呼吸,也不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命运)。

  介绍现金价值的目的在于说明退保的损失。
  经常有人问说买了保险没一年就后悔了,想退保,能不能把保费全额拿回来?这当然不可能,因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要求退保的,如果缴费不满两年,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听起来扣得不多,实际上拿不回来几个钱);缴费满两年的,退还现金价值。
  其中至少存在两个误会:第一,我把东西退给你了,你当然要全额退我款;第二,现金价值等于已交保费。
  第一种误会的错误在于,把保险等同于一般商品了。在没有退保之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一定期间的保险责任,尽管保险事故没有发生,而保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如果照着误会者的逻辑,我买了保险,最后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也应该退给我钱呢?而且即使是普通商品,退换的话,是不是还有个期限、折旧的问题呢?
  第二种误会的错误在于没仔细看条款,或者是保险代理人解释说明得不够详细。因为凡是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肯定会附有《现金价值表》,明确告诉投保人,各投保年度相应的现金价值是多少。
  
  〖建议〗
  1.买保险要慎重,考虑清楚了再下手,下手了咱就不退;
  2.要退也要尽早退,保险公司一般会给投保人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退保,是全额无息退还所交保费的;
  3.过了“犹豫期”?咱就咬着牙交吧!

  (四)报销型的保险与非报销型的保险
  以设立相关保险的目的为标准,保险可以被分为报销型的保险与非报销型的保险,比较正式的说法叫做补偿性质的保险与给付性质的保险。
  这两者在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上差异很大,而很多被保险人不明白二者的区别,因而非常容易引起误会和纠纷。
  下面我就以实践中最容易被混淆的“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例来说明。

  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是典型的非报销型保险。因为人身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的损失是无法估价的,所以只是按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事先约定好的标准来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绝不是说被保险人受伤的“零件”就值那么多钱。
  非报销型保险的支付原则是:多买就可以多赔。
  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之后花费的医药费、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典型的报销型保险。因为被保险人在遭到意外伤害之后,花了多少药费、体检费等都是有数的,而且会有一定的票据,所以被保险人要拿着相关单据去实报实销。
  报销型保险即使多买也不多赔。
  如果是被保险人自己不小心受到了意外伤害,这时区分报销型保险与非报销型保险的意义就不是很大。
  可是假如是别人给被保险人造成了意外伤害,并产生了医药费、体检费等费用时,区分这两种保险就有实际意义了。
  例如:
  A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身故保险金为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5000元。后B驾车肇事,导致A死亡。抢救A共花去医疗费用6000元。
  则:
  1.根据非报销型保险的原则,该保单的受益人或A的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同时,还可以向B要求一份适当的死亡赔偿金;
  2.根据报销型保险的原则,无论向谁索赔,该保单的受益人或A的继承人最终获得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6000元。
  具体来说:
  (1)如果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只支付5000元。(注:如果实际抢救费用低于5000元,则按实际抢救费用赔付。即保险公司的判断标准是:实际费用与保险金数额二者中取一个低的作为赔付数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1000元,由B负担。
  (2)如果先向B索赔,则保险公司在5000元的限额内,对B没赔上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果B已经全赔上了,则保险公司就不再负责赔偿了。

  〖多说两句〗
  目前医药费贵得吓人,加之一般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也是参照社保来的,就是说,好多药品和检查项目是不能报销的,所以很多人无奈之下,想着多买几份医疗保险,以便获得更多的保险金来减轻看病的压力。这种想法大家都非常的理解和支持,可是,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切记!

  (五)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能够上门推销的仅仅是个人人寿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团体寿险都是不能由个人保险代理人来做的。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持两证上岗,即《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否则他就没有开展业务的资格。
  另外,首期保险费的数额比较大时,最好到保险公司核实一下相关人员的信息。

  (六)按期缴费的重要性
  人寿保险往往是长年分期缴费的,对于这种分期缴费的保险,我想提醒大家务必注意的一点就是:按期缴费。
  1.缴费宽限期
  考虑到投保人的收入状况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总可能会有个手头紧张的时候,所以分期付的人寿保险都有一个交费的宽限期,法定的是60天,有的公司延长至90天,甚至更长(要根据条款来)。
  例如:A30岁投保人寿险,约定满60岁后每月得1500元保险金。A50岁那年,他应当于1月24日缴当期保险费,可是他忘了缴。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他在1月25日起的60天内缴纳,就不会有任何影响。可是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麻烦就大了――保单的效力就中止了。
  2.保单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之后,尽管有保险单在手,但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就算以后补交了保险费,对于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有高邻可能会问:既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那还留着这保单干嘛?
  我的回答就直奔主题吧:如果还想要这份保险的话,留着这保单可以少交保险费。还是以A为例:
  如果A在50岁的时候重新去投一份保险,并且还想月入1500的话,那么他每月要交的保费就几乎等于1500了!――因为他年纪大了,就这么简单,而且,前面的保险费等于就白交了。然而如果A申请“复效”成功的话,他将仍按照30岁时投保的条件缴费。
  3.申请复效
  要想让中止的保单恢复效力,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申请复效是有时间限制的:从保单效力中止之日(宽限期满的第二天)起两年之内。同时,还要把所欠的保险费补齐,但是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最要命的是,申请复效要重新体检,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达不到原合同的承保标准的,这保单就彻底没希望了,只能高费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用流程图来表现上述内容就是:到期―(欠缴)→宽限期―(仍未缴)→保单效力中止―(两年之内)→申请复效

  〖支招〗如果实在是交不起保险费了,过去的保险费也交满了两年以上的话,可以考虑减额缴清。所谓减额缴清,就是用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以后的保险费一次性交清的措施。当然,这时的保单保险金额度降就大大降低了。

  尽管在中止与复效的问题上,人们设置了众多条件来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合同效力中止给被保险人造成的麻烦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请记得及时缴费。
  同样是在天涯上,看到过这样一个事情:某人把钱存在银行,他每次存够一年的钱,然后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按月自动扣款。有一次扣款没有成功,保险公司给他家发信,但是他搬家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于是……
  如果我们自己谨慎一点,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是不是会小很多呢?

结论


  本来想简单扼要地写,可是发现越扯问题越多,毕竟保险不是个简单的事情,于是拉拉杂杂地写了一大堆。所以最后又多出来个结论,就是想恢复我原来的初衷,用简短的三句话来概括一下吧。

  1.丢掉幻想――不要对保险公司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1)保险公司不可能包赔你的一切损失。
  上帝都不能,爹妈也不会,何况保险公司乎?!
  (2)大家都迫切需要保障的就是保险公司风险最大的业务。
  如果保费低廉,保险公司肯定赔,他会承保吗?如果保费接近损失,保不保没了差别,你会投保吗?

  2.准备斗争――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情况目前也不在少数,这时要勇敢地与他们斗争!“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当然,诉讼有风险,要花时间、费精力,这也必须提前考虑,不要怪我没有和你说哦!

  3.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轻信保险推销人员,我一再地说,他们有他们自己独立的利益,既不与保险公司同呼吸,更不与被保险人共命运。我们各自保护好各自的利益吧!

  4.自助者天助之――如果自己买的保险都不仔细了解、精心维护,怎么能指望别人来替自己操办这些事呢?

  5.改变可以改变的,接受不可改变的――这才是务实的生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