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还钱,违约惩罚,仿佛天经地义,特别是这种行为又与“诚信”挂上钩,似乎由不得你说“不”。但是看过报道后,我不禁生疑。拿福建省来说,报道中称,“全省各高校上报2700多名违约欠款学生名单”。我们不清楚福建的高校到底给多少名贫困生下发了助学贷款,拖欠贷款的大学生比例又是多少,但2700多人并不是个小数字。而北京工行的数字也相当可观,1000多名大学生欠款本息总计达到了3700多万元。为什么有这么多大学生违约?难道这些大学生在道德上都“不诚信”?
国家助学贷款一般是规定贷款人在大学毕业后6年还贷。但是现在,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是一大难题,即使找到了工作,在收入上也会打折扣。他们既然是贫困生,拿一部分收入孝顺父母、补贴家用也是理所当然的,再去掉基本的生活费用,可以说所剩无几。用这笔少量的钱当然可以还贷,但再过几年,他们就将步入最佳的婚育年龄,房价在上涨,教育费用在增加,这些问题让他们担忧的同时,也促使他们点滴积攒,早做准备。以前我们曾经呼吁国家助学贷款有一个更宽的时限,并且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个区别对待的方式,就是为了避免“一刀切”政策的负面效应。但现在看来,政策的不合情理,正在诱使更多的大学生变得“不诚信”。
无条件还贷与无意还贷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现在却被同样拉出来“示众”,而且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一起执行,这更让人费解。因为按照我的理解,国家助学贷款应该是有一定约束的福利行为。它可以有规定和规则,但这些规定和规则应是宽松的,体现福利的保证和保险原则的。既然是福利性质,委托商业银行具体执行,也不应像商业行为和商业约定那样具有强制性。
当然,比起去年,北京昌平法院以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形式在媒体上公布4名欠款大学生名单,这一回福建省教育厅和工行北京、广东分行的公布方式还谈不上强制,但名单公布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控股银行的官方网站上,也同样是“量刑过重”。
有效、适用和合理的惩戒办法并不缺乏,银行可以将欠贷人的名字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高校也可以将此事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中。这两种惩戒办法遵守着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给被惩戒者保留了一点自尊的空间。而福建省教育厅和工行北京、广东分行将“黑名单”变成现在的“白名单”,相当于把私密的个人档案公之于众,等于让人的最后一点点自尊也无法保留。这样的惩戒方式,不仅不会起到威慑作用,其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因为我们都知道,失去自尊的人是不可能讲诚信的。
(作者系苏州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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