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户等特殊弱势群体“先征后返” 在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呢?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这是学习借鉴南京等外地的经验做法,因为有的缴水费凭证的户名与特困户的名字可能不一致,水务部门无法确认,还有的特困户的情况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只有按照市总工会、民政等有权部门审核确认后再返还。 2、大学生创业者免征三年垃圾处理费 新办法中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先由地税部门按照人数征收,再由财政部门会同人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返还。 如何理解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垃圾费? 《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市区住户每两个月缴纳一次水费,分单月或双月缴费。由于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委托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征,因此每次征收住户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即8元。 由于供水企业对用水量累计达到5吨的住户才收水费,因此对用水量累计达到5吨的住户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某住户1月和2月累计用水量6吨,按规定缴纳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果另一个住户1月和2月累计用水3吨,按照规定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月和4月累计用水3吨,这样1至4月份累计用水量达到6吨,该住户只缴纳3、4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去1、2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累计用水量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