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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大学生下月起可吃“医保”

        3月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实,日前,我市已正式下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关键词
:范围
  本市境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关键词:基金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2009年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2009年度大学生参保,缴纳4至12月医疗保险费,一般学生个人缴纳22.5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全部负担,市属高校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关键词: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2张)、4—12月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院校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并按“日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校报盘系统”将参保学生信息汇总录入后,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本校参保学生个人缴费资金、信息报盘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9年应届毕业生参保,只缴纳2009年4至6月医疗保险费(一般学生个人缴纳7.5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元)。
  ■关键词:待遇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自2009年4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日照市之外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五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在院校专管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长期驻外的参保居民结算。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